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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10:26: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征收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所立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