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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4:12: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人无论是否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应该都属于经营所得,在网络货运平台接单完成业务后由其代开增值税发票不应该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由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司机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规定,本公告第三条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