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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河北省的企业购销业务的印花税还可以核实征收嘛?如果允许,按什么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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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4:14: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4]67号)规定,附件: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合同类型、核定依据及计税比例%:购销合同:企业购销金额的50-70或企业销售金额的1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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