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1-16 14:33: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系实业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及矿产品、零配件等的销售。受疫情影响,公司近几年并未开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但我公司于2002年对外投资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每年我公司从被投资单位均取得了较高的分红收益,积累了较多的货币资金和留存收益。为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增加企业的利润,我公司近几年均将自有资金拆借给特定的数个企业并收取利息。我公司的资金拆借以银行基准利率为依据并参考市场波动确定,为合法合规的借贷行为。上述交易我公司均能提供完整真实的交易记录和资金流水。应借款方要求,我公司须向其开具利息收入发票。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非常普遍的商业行为,我公司近几年的拆借行为也是真实合法的,但因我公司非专业从事贷款服务,未面向非特定对象放贷,无法办理增加金融服务类的经营范围。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公司能否申领发票并开具利息收入税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