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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4:39: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9〕20号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何理解?
我公司集团内部资金无偿借贷行为,2019年2月份之间未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财税〔2019〕20号 中未处理事项,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财税〔2019〕2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