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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10:2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提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请问,该政策仅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吗?是否适用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这项政策只是针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适用,对其他性质企业不适用。具体事宜您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