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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农田水利设施,应该怎么认定。2、临时征地就不能享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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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2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有一个关于耕地占用税的问题咨询。我们一个国家大型水利工程,解决农业灌溉和城乡综合用水问题,由于工程需要,占地分为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两种。根据税法要求,必须缴耕地占用税,在与税务局沟通过程中,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

在税法中,并没有区分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临时征地,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必定会发生的,是为主体工程服务的配套设施,因此我方认为,永久征地和临时征地均不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

而税务局认为,该工程是水利工程,不属于农田水利设施,必须按2元/m2缴纳。且只有永久征地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农田水利设施,只有永久征地的才享受优惠,按2元/m2征收耕地占用税。而临时征地不属于上述规定,要按24元/m2征收耕地占用税。

我方有两个疑问,1、税法中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农田水利设施,应该怎么认定。2、临时征地就不能享受税法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措施么。

请解惑,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第二款“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七条第二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二条第三款“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五条“减税的水利工程,具体范围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占压地和经批准的管理范围用地。”、第二十六条“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不缴或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税额的优惠,具体纳税人应以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批复文件或相关材料确认。

关于临时用地问题,如纳税人确认临时用地的配套附属工程是服务于上述享有优惠规定的农田水利设施或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的,均可享受优惠。若服务于生产、生活等其他范围的则不符合优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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