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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收入来源两项,一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按简易征收),二是商品销售(按一般计税征收),去年租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5%,问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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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23: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收入来源两项,一是不动产经营租赁收入(按简易征收),二是商品销售(按一般计税征收),去年租赁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5%,问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若销售额占比达到要求,即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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