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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42: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个政策规定的是纳税申报地点,实务中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般也是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请问依据的是哪个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