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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已登记但未领发票,可否注销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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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53:3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2.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中心——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

第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二,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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