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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0:47: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公司在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下一个农村承租了一块耕地,非建制镇政府所在的村,按照暂行条例是不需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长葛市人民政府下文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大周镇下所有农村,根据暂行条例,县级政府只有权划分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说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擅自扩大征收范围,而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规,县级人民政府好像是没有权利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的,请问长葛市人民政府的这个文件有效吗?我们是必须要按长葛市人民政府这个文件执行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三、根据《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长政文〔2014〕34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经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二)建制镇……6.大周镇:包括大周村、小谢庄、柳庄营、老梅庄、韩庄、后吴、前吴、辛庄、王皮庙、新尚庄、邢庄、席庄、赵庄十三个行政村。……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