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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0:4: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根据《关于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内人常发〔2021〕2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我区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