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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从上海个人手中购入一辆二手车,价格25万元,仅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没有也无法抵扣进项税。2021年企业拟卖掉该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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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0:7: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从上海个人手中购入一辆二手车,价格25万元,仅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没有也无法抵扣进项税。2021年企业拟卖掉该二手车,增值税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3%减按2%政策缴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若从个人手中购入二手车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再销售时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需要按照销售货物13%税率征收增值税。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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