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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垫资属于20年期间的预付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产权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由A村从租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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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0:10: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有土地证的产权人为A村;

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登记人为A村;

建成房屋的产权人为A村

    其中,由B企业垫资5000万给A村建设房屋,B企业可以免费使用房屋20年,到期归还房屋给A村,请问B企业免费使用房屋20年期间,按照以下哪种方式缴纳房产税?

    方式一:B企业垫资属于20年期间的预付租金,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产权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应由A村从租计征房产税

    方式二:B企业无租使用房屋,按照《财税〔2009〕128号》规定,B企业只能从值计征方式代缴纳房产税,不能从租计征代缴纳房产税

     我们认为,应按照方式一缴纳房产税。原因是该房屋及土地产权人均属于A村,A村与B企业之间只能是租赁关系,并且垫资款5000万即是预付20年租金款,应由A村按5000万平摊20年后从租计征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实质的经营业务进行涉税业务(出租取得收益)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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