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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0:16: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一家上市公司,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2020年9月解禁,依据国税2016年62号文,我司为部分员工办理了延期纳税备案,在不超过12个月内缴纳税款,同时,依据2018年164号文,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纳税。现在延期备案快满12个月,有以下问题想咨询厦门税务:
1、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应在2020年9月解禁日申报还是按当期申报?如果是更正申报以前,产生滞纳金该如何处理?
2、计算本次应缴纳个税=2020年股票期权行权部分和限制性股票解禁部分合并计算出个税-2020年行权部分已缴纳个税,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1,申报时按当期申报;2,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第(一)、(二)点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