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1-23 10:3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定义没有文件明确规定,靠税务局判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建议您参照相关会计准则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如实归集,若您对具体判定标准存在困难,也可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