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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张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A持有B公司的5%的股权,现A将持有B公司5%的股转让给张三自己,请问这个股权转让经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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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0:37: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个人张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A持有B公司的5%的股权,现A将持有B公司5%的股转让给张三自己,请问这个股权转让经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如何缴纳?

2.合伙企业C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各出资100万共300万合伙设立,现甲将持有1/3财产份额转让给乙,转让价格150万,请问甲如何纳税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合伙企业C的甲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一是应就归属到该合伙人当年度未缴纳经营所得的未分配利润部分,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二是合伙人将其投资份额转让,从合伙企业层面,应对合伙人进行退伙清算就其清算所得征收“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三是从合伙人层面,应就新合伙人取得原合伙人的份额,所支付的溢价部分,征收原合伙人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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