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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7:18: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第三条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通过拍卖所取得的工业用地及建筑物,作为承受方应当缴纳契税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