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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称的实物资产,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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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17:21: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征税项目之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请问文中所称的实物资产,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附件2:……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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