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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由政府付费,处理市政管网接入污水,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如有零星处理后的达标的工业污水排放至市政管网,最终都处理都达标,那涉及到的环保税是否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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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0:13: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由政府付费,处理市政管网接入污水,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如有零星处理后的达标的工业污水排放至市政管网,最终都处理都达标,那涉及到的环保税是否免税?网上流传一份关于总局2018年的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PPT文件,对城乡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定义,明确说道“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 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附件如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此来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第十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于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则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您所提供的附件无法下载查看,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是否缴纳环保税。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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