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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1:4: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根据税总【2021】28号公告,企业产生简易计税增值税(有历史留抵,未产生一般计税增值税),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时,是否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第一条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
第八条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