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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原股东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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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1:36: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针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的规定。

我的问题是:这里第3项分立企业“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原股东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第3款的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因此,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的对价,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如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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