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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加工生产企业是否应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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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1:37: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按市场价收购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二是根据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规定的标高自行无偿开挖山体采出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并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销售;三是与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签定委托加工合同,将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移送给委托方并收取加工费;四是免费取得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开挖山体时采出的泥石混合物进行清洗、筛选、破碎加工成建筑用碎石和机制砂并按市场价定向销售给负责高速公路修建的企业。请问以上几种情况我们加工生产机制砂的企业是否应该缴纳资源税?如果要缴,是按原矿计征还是按选矿计征?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对河砂、海砂、山砂、卵石以及部分混合石料制作的机制砂,可按砂石税目征收。有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应按照选矿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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