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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4:4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因此,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河砂、海砂、山砂、卵石以及部分混合石料制作的机制砂,可按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具体征收范围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附件《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4号)附件《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