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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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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9:58: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目前为新三板挂牌,拟按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及第四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向我公司部分员工授予股票期权奖励,相应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符合财税〔2016〕101号递延纳税的条件。同时,我公司有在主板上市的计划。


现请问,如果在上述被授予股票期权奖励的员工就上述股票期权行权前,我公司由新三板转为主板上市,那么我公司这些员工在实际行权时,能否就上述被授予股票期权奖励继续适用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纳税政策?如不能适用,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规定:“(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建议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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