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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0:1: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1.关于总局这边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九)款“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应该如何解读?是否可以理解成职工或个人因自身学历不足而主动去参加学历提升,这种情况应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且不得向公司申请培训经费。
2.目前我司存在问题: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文,为达安全生产目标,要求企业部分特殊岗位职工学历和专业必须符合法令要求。这种情况企业要求职工去参加学历提升,而非职工出于主动去参加学历提升,是否应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第三条第(六)、(七)款办理,由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3.上述第2点问题,职工是否需要另外再承担缴税?
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执行。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建议具体业务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