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1-25 10:27: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第三条规定,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文件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房屋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