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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0:32: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与一自然人签公司内部道路铺设工程建设合同,已做工程完工结算审计,按审计金额对方给我们开来发票,如附加图中所示。请问下,这个发票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我公司认为是工程款,是经营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不应该由我公司扣缴个税,不知道我们理解是否正确?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该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