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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5号购房,缴税日期2017年7月5号,现已拿到不动产,是否可以退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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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0:43: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因此,如您符合上述可申请退税的条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税款;否则,不能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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