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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0:45: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2021年4月评定2020年的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请问:
1. 是否要满足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满6个月方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2. 满足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后,是否可以申请以前年度(2019-2020年)期间的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