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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后亏损卖出是否可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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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4:31: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为一家银行,为客户办理了票据贴现,票据到期后未能兑付。我单位计划将该票据亏损卖出(票据本金为100万,50万转让)。问题:票据是否属于有价证券?转让价差部分-50万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票据是否属于有价证券的问题,税法未对有价证券范畴有进一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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