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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9:40: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