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1-26 9:45:4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