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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厦门的企业,收入有国际运输服务收入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那国际运输服务收入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的增值税的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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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9:54: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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