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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在锦州开发区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100.36平米住宅,总价230836元。(非唯一)2021年9月27日以2I万元出售。在办理过户时收我2475.84元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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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0:2: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于2008年在锦州开发区从开发商处购买一套100.36平米住宅,总价230836元。(非唯一)2021年9月27日以2I万元出售。在办理过户时收我2475.84元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本人不应该交这项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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