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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0:9: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一幢房产,部分对外出租,部分公司生产经营自用,请问此情况房产税按如下计算是否正确,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自用部分按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两部分合计则是公司应缴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第三条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