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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10:37: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垃圾焚烧发电公司,取得的2021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款,根据国税总局2019年45号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税2019年45号文第七条: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一条,我公司取得的中央财政投资补助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与其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暂不清楚您单位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