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1-29 10:49: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是辽宁大连的,想为公有房使用权转让办理增值税,转让双方是直系亲属,因为以零元价格转让,当地税务机关不受理,请问有何法律依据?另外,为什么要留存转让协议的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呢?他们咋不把房本、户口本一并给收走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