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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0:50: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境内企业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是否2021年9月以后就不需要扣缴城建税及附加,文件为国税公告2021年26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企业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时,不需要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