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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按取得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入账。该笔业务属于重组吗?涉及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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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1:10: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母公司决定资产整合,将母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包括该不动产相应的人员、债权债务一并划转)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名下用于继续发展医疗养老项目,子公司按取得被划转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入账。该笔业务属于重组吗?涉及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上述文件均未进一步解释重组的定义,对于您的情况是否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重组,建议可携带有关资料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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