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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1: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版)操作指引》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描述】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3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自然人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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