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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换利息免税政策中企业集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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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2:2: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合伙企业控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请问我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么?我公司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是否适用统借统换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的业务若符合统借统还业务定义和文件规定的相关限制条件,则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文件对何为企业集团未作出具体规定,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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