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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2:19: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个体工商户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由卖方(自然人)直接过户买方,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种销售方式免征增值税,填报申报表该怎么填?缴纳经营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金额不是他真正收入的钱?该怎么申报经营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作为二手车经销商,您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主要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不体现。但如果在销售二手车的过程中产生了其他应征增值税收入,未另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列次填写销售额。
关于经营所得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您的描述,在交易过程中由卖方(自然人)直接过户买方,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这张发票主要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不是您的收入。因此不需要在经营所得申报表中体现。如果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实际取得了其他应征税收入,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在申报表上相关收入栏次据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