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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14:47: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第三条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因此,文件中对“专业市场集聚区”暂无进一步解释,建议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