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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总公司付款,要求开具发票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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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0:39: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一家汽车4S店,现有客户车辆维修后,保险公司赔付款项给我们,但是该保险款是保险总公司直接转账给我司,但是要求开具车辆所属地的保险分公司为抬头的发票,我们是否可以开具?如果可以开具,是否要求对方提供什么税务相关资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总分公司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发生业务均应独立对外开具或收取发票。建议您单位如实开具发票。若有问题,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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