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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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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0:39:4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请问文件中的“实际购置价格”是增值税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与取得的发票类型是否有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对类似赠送客户礼品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税的情形,在按礼品公允价值计算个税时是否需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答:以上问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不扣减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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