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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0:52: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100%收入来源于风力发电厂的施工建设,请问我单位是否适用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风力、光伏发电场建设及运营,太阳能发电系统制造”中的电场建设收入,所得税能否适用15%的税率。麻烦请以文字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第二条的规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第三条的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建议您咨询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