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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产业园业主单位)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维修基金是否可以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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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4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1.业务基本情况:甲方,产业园业主(企业);乙方,物业服务企业;丙方,承租园区物业的单位或个人。按协议,甲方将其产业园物业委托乙方管理,物业服务的内容为:向承租园区内的企业(丙方)收取物业费、水电费、垃圾费、停车费等。

2.关于“维修基金”收取约定:甲、乙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向承租人丙方 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应提取25%作为园区物业维修基金,不管是否实际发生维修支出,均按应收费金额的25%,由乙方按月支付给甲方。

3.具体问题:

a.甲方向物业公司(乙方)收取的25%“维修基金”,是否属于”营改增36号"文中情形“…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如不属于上述情形,甲方是否应向物业公司(乙方)开具发票?如开发票,适用哪个税目;

b.物业公司(乙方)向承租人(丙方)收取的物业费中包含的25%“维修基金”部分,是否可作为代收代支部分不开发票而开收据收费?谢谢


    第1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第4点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用维修基金是指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问题所述甲方向乙方收取的维修基金,若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则需要征收增值税。甲方需要开具发票给付款方。

第2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若属于物业公司代收转付款项,应由甲方公司开具发票给丙方。若不属于代收转付,应由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给丙方。若你司有特殊情况,建议携带具体合同材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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