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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审计人员住宿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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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41: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做好日常风险管控 ,集团公司不定时组织其他子公司成员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公司检查、审计,期间发生的住宿、餐饮费用均由我公司承担,请问,就外单位审计人员/其他子公司检查人员在我公司发生的住宿费,我单位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公司给审计人员/其他子公司检查人员承担的住宿费用取得的专票,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则进项税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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