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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9:43: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经政府批准在江上建造大型游船一艘(准备经营餐饮娱乐,船只只能停靠在岸边不能在江上航行),目前尚未竣工,后因防洪需要,政府将其拆除,同时给予我公司拆除补偿费,请问该笔补偿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